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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双语教学实施办法(试行)

2016-08-17 09:54:04  点击:[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全球化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我院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促进双语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类以外的其他课程,在各个教学环节中主要或部分使用外语(主要指英语)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模式。

第二条 双语教学主要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中实施,各系、部(院)应根据实课程特点,为适合于双语教学的课程创造条件,并逐步提高双语授课比例,其中西医基础课、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公共事业管理、法学等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课程应达到一定比例。

第三条 双语教学教师应为本专业骨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硕士学位,具有多年的教学经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既能够准确把握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及知识体系,又有较强的外语运用能力,能够比较流畅地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与学生交流,能够指导学生用外语解答问题,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或用外文书写的作业,能做出正确的解答和批阅。学校鼓励并提倡有出国学习或进修经历的教师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必要时可聘用外籍教师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条 双语教学既需要教师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也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外语基础,因此,双语教学的学科基础课程原则上在二年级以后开设,专业课在三年级以后开设。每个专业在同一学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以一门为限。

第五条 双语教学课程开设程序:

1.开课申请与审批。拟开展双语教学的主讲教师,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向所在系、部(院)提出授课申请,填写《湖北中医学院双语教学授课申报表》,同时提交拟使用教材及1/3的课程教案和讲稿。第一次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进行试讲,由系、部(院)负责组织专家听课、评估。经系、部(院)审核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

2.双语课程教材的选用。双语教学所使用的教材由被批准开课的主讲教师在开课前负责推荐,原则上选用近几年国内外出版的优秀的原版外文教材,教材内容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符合学生实际,适合学生学习,并酌情配合使用辅助的中文参考资料(包括中文教学大纲、自编资料、参考文献等)以帮助学生理解。教材由所在系、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使用外文教材者,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从事双语教学尽可能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

第六条 双语教学课程的组织与管理:

1.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并用外语和汉语。课堂讲授、讨论以及板书或屏幕文字主要使用英语,学生作业原则上用英文完成。平时测验和期中、期末考试的试卷必须采用英文文本,学生答题原则上应用英文完成。对论述性较强的试题可由任课教师决定学生答题的中英文比例。

2.在双语教学实施过程中,各系、部(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双语课程各教学环节的组织、落实、监督、检查等,教务处统一协调与管理。

3.教务处负责对双语课程教学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该教师继续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及课时津贴发放的依据。如不符合相关要求,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不认可其双语教学课程资格。

第七条 推进双语教学的有关措施:

1.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有特色、适宜课程教学、符合学生实际情况的双语教材,在学校教材建设基金中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双语教学课程的教材、讲义编写出版。

2.学校鼓励开展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研究,并在政策和经费上重点支持:设立双语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教学奖项的评定中向从事双语教学改革的教师或项目倾斜;对首次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给予一定的课程启动费,用于教学开支。

3.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考核合格者,首轮开设双语授课课程的,工作量折算系数为1.5;以后工作量折算系数为1.2。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增加折算系数,并取消其开课资格。

4.各系、部(院)要做好双语教学师资培训与教学质量的提高工作,要定期组织已开展双语教学的教师参加有关进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5.双语教学开展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各系、部(院)教学管理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湖北中医学院双语教学授课申报表 (在教务处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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